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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烟台华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鞠维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鞠维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741号原告:烟台华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八村。法定代表人:丛素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林,烟台华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鞠维孜,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华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鞠维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华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华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华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