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俞均昌、陈兴(新)江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均昌,陈兴(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21号上诉人俞均昌。上诉人陈兴(新)江。上诉人俞均昌、陈兴江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均昌、陈兴江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由被起诉人新昌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在起诉人林地上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诉人未能提供其与该颁证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依据,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