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曲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刘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刘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641号原告曲阜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陈士乾,被告刘河原告曲阜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刘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