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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一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袁杰与刘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杰,刘云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1309号原告:袁杰(身份证号:370226197310212413),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刘云国(身份证号:370226195604042415),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杰与被告刘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杰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杰负担。审判长  徐培兴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