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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海华与梅文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华,梅文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407号原告:何海华。被告:梅文龙。原告何海华与被告梅文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海华诉称,被告梅文龙承包安吉万亩卫生院的装修工程,原告承包了其中的油漆工程。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9000元,应于2009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多次打电话或上门催讨,而被告却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梅文龙未到庭答辩。原告何海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9000元,并约定2009年5月1日前结清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被告梅文龙未到庭质证及举反证,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截止2009年1月24日,被告梅文龙共欠原告何海华装修款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2009年5月1日前结清,该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文龙支付原告何海华装修款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梅文龙负担。因该费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一农审判员  黄晓海审判员  王孝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