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富商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纸××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纸××有限公司,泰安市××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2168号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718513-8),住所地:富阳市春××街道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972354x),住所地:山东省××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韦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白板纸。2007年12月份,经双方核算确认至2007年12月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7951.4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某某款,至今尚欠62951元未付。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通过律师催款函方式向被告催收余款,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295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484元,共计76435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2951元,并赔偿自2008年2月7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9332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白板纸购销合同及富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核对应收账��的函原件一份,证明至2007年12月1日止,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7951.04元的事实。3、律师函及特快专递详情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被告发律师催款涵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供给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涂布白板纸,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需方在收到供方增值税发票后,按发票日期二十五日内付清每笔货款,一个月不发生业务,付清全部货款,在农历春节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还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起诉。2007年12月初,双方结算确认至2007年12月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7951.4元。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尚欠62951元经催讨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后且经原告催告,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62951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货款62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至2010年11月2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9332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被告泰安市××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968]。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