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与秦平安、赵利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527号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与被执行人秦平安、赵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5711.9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平安、赵利的母亲李彩兰在本院还有另一案,主张申请执行本案的权利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执行标的为7620.00元。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要求将两案合并执行,合并执行后,被执行人秦平安、赵利还欠本案申请人8091.94元,但因被执行人暂时困难无法履行,故将此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