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林双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林双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屠粮钢。委托代理人:杨欣超。委托代理人:韩刚亮。被告:林双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与被告林双富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陈维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透支的金额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侦查标准,涉嫌经济犯罪。本院认为,被告林双富使用信用卡透支未还的情形,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可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