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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吴茂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茂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吴茂高。申请人吴茂高要求宣告俞玉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俞玉琴,女,汉族,1951年11与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树园28幢87号301室,系申请人吴茂高之妻。被申请人俞玉琴从2006年起开始患上智力疾病,自2009年起病情加重,期间多次到省立同德医院、浙医二院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及轻度脑萎缩。2010年4月1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被申请人俞玉琴构成智力残疾贰级。被申请人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无辨认能力,无自知力。故申请人吴茂高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杭七院司鉴所(2010)司鉴字150号鉴定书认定俞玉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前期型),目前智能重度损害(痴呆),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被申请人俞玉琴自2006年起患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前期型),经医院治疗,目前智能损害严重,理解力、判断力丧失,不能执行指令,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无意识活动,认知功能丧失,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俞玉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俞玉琴的丈夫吴茂高为俞玉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晓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懿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