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党娟、周淑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娟,周淑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60号英达大厦1座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赵立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大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东郊田家湾四队002。被告周淑琴,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党娟、周淑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京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64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320元。审判员  郑惜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