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佳耀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耀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杭州佳耀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若阳、陈鹏。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耀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佳耀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8元,减半收取计98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829元,由原告杭州佳耀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红���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