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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宝新与张少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新,张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78号申请人王宝新,男,生于一九五七年一月七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卧龙寺宝嘉应用化学厂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少华,男,生于一九六五年八月四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号。王宝新与张少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八百二十五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少华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张少华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