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殷某伟,男。原审被告深圳市威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上诉人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某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殷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元,由上诉人殷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袁劲秋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雁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