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盛斌华、赵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盛斌华,赵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91-1号原告:周建新。委托代理人:金海文。被告:盛斌华。被告:赵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新诉被告盛斌华、赵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新撤回对被告盛斌华、赵月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4,470元,由原告周建新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