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3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星,无业。201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10号起诉被告人刘星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刘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由于共同爱好“霹雳布袋戏”被告人刘星与韩某等十二名被害人相某相识,并且自发共同成立“疏影无道”动漫社团,刘星任社团负责人,并帮助社团成员代购演出服装、道具。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刘星以为社团成员网络订购演出服装、道具为名,对被害人多次实施诈骗。1、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害人韩某为订购演出服装和道某在本市采用现金支付、淘宝网支付和银行汇款的方式先后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18335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2、2008年8月8日,被害人何某订购服装,在本市师大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60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3、2008年11月至2010年1月5日,被害人周某订购演出服装,采用现金支付和淘宝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56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4、2008年11月至2010年5月,被害人吴怡某订购演出服装,在本市采用现金支付、淘宝网支付和银行汇款的方式先后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6500元,刘星得款后将赃款全部挥霍。5、2009年3月至5月,被害人朱某订购演出服,在本市采用现金支付和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43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6、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被害人韩明某订购演出服,在本市采用现金支付和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13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7、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被害人崔某订购演出服,在本市以现金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10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8、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被害人张特思顾为订购演出服,在本市采用现金支付、淘宝网支付和银行汇款的方式先后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42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9、2009年7月24日至2010年5月25日,被害人李某订购演出服,在云南省瑞丽市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468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10、2009年10月11日,被害人王某订购演出服,在湖北省武汉市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10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11、2010年1月至4月3日,被害人门梦洁为订购演出服,在本市采用现金支付和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27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12、2010年1月22日至2月27日,被害人吴霁某订购演出服,在广州市中国工商银行分两次转账给被告人刘星人民币2000元,刘星将赃款全部挥霍。综上,刘星实施诈骗十二宗,共计骗取人民币55815元。上述证据,被告人刘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银行查询记录、网络账户记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星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韩某等人55815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星所犯罪名成立。但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