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徐西扬与闫政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牟家村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扬,闫政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牟家村村委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徐西扬。委托代理人张守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政会。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牟家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牟家村。代表人闫政会,该村村委会主任。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晓财,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西扬诉被告闫政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牟家村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西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