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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孟杰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4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孟杰,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孟杰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陈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开设赌场事实200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孟杰在杜如孟(已判刑)开设在慈溪市新浦镇某宾馆、双庆浦村民房、观海卫镇东山头村余仲年(已判刑)厂等地的赌场内参与轮流抽头三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48000元,被告人陈孟杰实际获利人民币40000元。该赌场雇佣李正成(已判刑)看护赌场、杜庆耀(已判刑)记账、杜大春(已判刑)放风,招引何某、岑某等人以“梭哈”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赌博事实201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陈孟杰在慈溪市某大酒店435房间,召集张某、胡某1、冯某等人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500元。次日凌晨4时余,被告人陈孟杰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孟杰处查扣赌资人民币31800元、港币12000元以及抽头款人民币8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杜如孟、李正成、杜大春、余仲年、杜庆耀等人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证人岑某、顾某、杨某、刘某、张某、胡某1、冯某、胡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陈孟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孟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又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孟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孟杰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孟杰一人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孟杰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赌资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孟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孟杰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六千五百元(其中人民币八千一百元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赌资人民币三万一千八百元、港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威维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