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谢春霞与上海欣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霞,上海欣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谢春霞,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上海欣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9068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港工业城嫩江路8号4幢1楼。法定代表人:邱剑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霞与被告上海欣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