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法定代表人:罗金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海关北路323号。法定代表人:黄吉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2010年11月25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黎明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