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伟光与上海奇萃制衣有限公司、张少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光,上海奇萃制衣有限公司,张少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朱伟光。被告:上海奇萃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平。被告:张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光与被告上海奇萃制衣有限公司、张少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光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奇萃制衣有限公司、张少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光撤回对被告上海奇萃制衣有限公司、张少平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伟光撤回对被告上海奇萃制衣有限公司、张少平起诉。本案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4738元,由原告朱伟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