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SilRayIncorporated与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SilRayIncorporated,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SilRayIncorporated(美国休瑞太阳能科技公司。住所地:530LyttonAve,2ndFloor,PaloAlto,CA94301,UnitedState(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罗阿图市莱腾街530号2层)。法定代表人:AprilZhong,该总裁。委托代理人:杜来群,该区总代理。被执行人: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293号(蓬莱大厦)6楼5座。法定代表人:王霞娣,该总经理。SilrayIncorporated(美国休瑞太阳能科技公司)与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SilrayIncorporated(美国休瑞太阳能科技公司)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02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53元。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在审理、执行期间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SilrayIncorporated(美国休瑞太阳能科技公司)共计人民币90953元,尚余人民币91284元未付。另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迁移不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找无着。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浙甬民执字第49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晓 红审 判 员 严 建 雄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修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