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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四龙公司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四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西安四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姚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霞。被告XX。原告四龙公司与被告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8月16日,被告XX被原告招聘为本单位货车司机,2010年8月21日下午,我公司派被告XX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为陕A366**号货车前往咸阳市东风路送货,被告XX将货送完后未将货车开回公司,后经我公司多次联系未果。我公司现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所属车辆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且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牌照为陕A366**号东风牌货车(价值30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XX利用其为四龙公司货车司机的便利条件,将原告西安四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元的货车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故该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纠纷,原告现起诉与法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不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四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