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限公司,××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有限公司。负责人云某某,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珊(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