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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贾文法等15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法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25号起诉人贾文法等15人。诉讼代表人贾文法。诉讼代表人林友余。诉讼代表人蔡朝龙。诉讼代表人贾岳成。诉讼代表人池仁贵。2010年11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贾文法等15人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97年隆山东路扩建时,林候平的房屋被拆迁,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给他安置新康小区的宅基地,但他又将原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海鹏海鲜楼”(地址: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号),另外,林候平又在隆山路11路、9路公交车站附近违法建设一间两层楼房(地址:瑞安市上望街道路北巷**号)。上述两处房屋没有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也没有规划部门的许可,由此可见,该两处房屋属于违法占地。2010年10月4日起诉人申请���起诉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对林候平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但遭到拒绝。故请求1、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对林候平违法建设的两处房屋进行处罚;2、依法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起诉人;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人的诉请与其本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不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贾文法等1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忠审 判 员 张英妹审 判 员 郑慎勇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胜华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15人名单起诉人池晓燕,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流芳巷17号。起诉人林碎柳,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林雅路48号。起诉人贾应申,男,195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前光路39号。起诉人蔡顺娒,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起诉人贾应通,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起诉人林洪弟,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起诉人赵洪昌,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雅心路20号。起诉人林进弟,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起诉人贾应宽,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起诉人贾文金,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起诉人贾文法,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09282619,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永古巷44号。起诉人林友余,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05122616,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起诉人蔡朝龙,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609232630,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新康小区。起诉人贾岳成,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4710292617,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流芳巷50号。起诉人池仁贵,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07262612,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林雅路52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