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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商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孟召亮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孟召亮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召亮。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召亮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0)临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