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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腾盛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腾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绍兴县腾盛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89012-9)。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路南村。法定代表人:鲍海良,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沛敏、徐明刚,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30680)。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珠墅村。法定代表人:章建荣。委托代理人:潘国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腾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腾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腾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