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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瑞润纺织有限公司与冯丁岳、顾彩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瑞润纺织有限公司,冯丁岳,顾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07-2号原告:绍兴县瑞润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867909),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老市场1楼1106号。法人代表:倪淑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被告:冯丁岳。被告:顾彩娥。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绍知初字第2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冯丁岳、顾彩娥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