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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胶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成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诉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诉称,200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0613)农信借字(2006)第(2001)号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2006年4月30日,原告依照该合同约定向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发放借款20000元,月息9.75‰,逾期利率上浮50%,由被告匡荣胜、匡华进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亦由被告负担。该贷款于2007年4月29日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代理费1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撤回对被告匡华进、匡荣胜的起诉,并保留诉权。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借款人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0613)农信借字(2006)第2001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借款20000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月利率为9.75‰,借款期限为2006年4月30日至2007年4月29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合同第五条第7项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提供借款20000元,根据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记载,借款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07年4月29日,月息9.75‰。另,原告在本案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匡华进、匡荣胜的起诉,并保留诉权,本院已予准许。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存案为凭,并经当庭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借款人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借款人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原告在借款到期后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代理费,因未向法庭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负担借款利息(自2006年4月30日至2007年4月29日,按月息9.75‰计算;自2007年4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胶州市九龙镇洋河崖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