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荣兴与吴红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兴,吴红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王荣兴,佛堂镇田心二村7组。委托代理人喻标。被告吴红卫,稠江街道金马小区5幢1单元。身份证号××。原告王荣兴为与被告吴红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对实际工程量及工程实际造价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林响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喻标,被告吴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兴诉称,原告系建筑包工头。2006年1月12日,被告吴红卫及吕洪贤、马树民、陈廷和、王忠根、周建民等六户因金马小区平改坡工程需要与原告达成建房协议一份,同时六户共同委托吕洪贤对施工进行管理并支付相关款项。原告按协议履行后,被告至今尚有23200元工程款未付。2009年年初,原告曾以吴红卫等六户为共同被告向贵院提起诉讼,后因客观原因于2009年12月30日撤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吴红卫辩称,1、支付工程款项按鉴定结论为依据。2、当时要求增加一根梁为此支付了600元,后梁没做,这钱要原告负担。3、工程中保养期的水是我出的。4、楼顶的遮阳网是我出钱买的。5、五楼朝南的两间房子的外墙是我自己砌的。6、工期延期。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2日,被告吴红卫及吕洪贤、马树民、陈廷和、王忠根、周建民等六户所处的金马小区5幢房屋,因金马小区平改坡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建房协议一份,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5幢房屋的平改坡工程,双方对工程造价、建筑材料的使用、工期、付款时间等作了约定。同时六户共同委托吕洪贤对施工进行管理并支付相关款项。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对一部分项目进行了更改。2007年7月16日晚上,原告与六户户主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要求原告全部完工时间为2007年8月17日,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2009年12月16日,吕洪贤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被告吴红卫预付的工程款为52500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工程量造价为64360元。鉴定机构对原有楼梯间钢砖墙面的凿除及清运,因工程量无法确认,无法确定造价。在庭审中,被告吴红卫认为该部分工程款300元左右。2009年年初,原告曾以吴红卫等六户为共同被告向贵院提起诉讼,后因故于2009年12月30日撤诉。另查明,被告辩称的因增加一根梁为此支付的600元,原告已于2007年8月7日退回给被告。以上事实,有建房协议及配筋图、剖面图,万关富的证明、房产证明,工程预算书,改后的剖面图及配筋图,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评估报告二份,民事裁定书,退回600元给被告的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平改坡工程,该工程由原告承建的事实清楚。现该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除了不能确认的工程外,工程造价为64360元。对不能确认工程的工程款,被告吴红卫在庭审中认为该部分的工程款为300元,本院认为,根据工程量的情况,被告吴红卫的陈述比较客观实际,被告应按此价款支付给原告。综上,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为64660元,扣除已支付的52500元,尚需支付12160元。被告吴红卫提出的工程中保养期的水是其出的、楼顶的遮阳网是其出钱买的、五楼朝南两间房屋的外墙是其雇人砌的、工期延期的意见,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荣兴平改坡工程款12160元。二、驳回原告王荣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鉴定费2860元,由原告负担138元,由被告吴红卫负担29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80.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