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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军与被告巨某萍离婚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军,巨某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孙某军,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九医院职工。被告:巨某萍,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军诉被巨某萍离婚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军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