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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司、南通××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路。被告:南通××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南通××司在银行的存款2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