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终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建凡与叶锦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凡,叶锦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凡。委托代理人盛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锦林。委托代理人庄瑞民。上诉人陈建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受理后,经过阅卷,询问了当事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建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