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诉被告李某某、蒋某某、深圳市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李某某,蒋某某,深圳市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2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委托代理人肖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翁某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职员。被告李某某,女。被告蒋某某,男。被告深圳市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深圳市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组。负责人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诉被告李某某、蒋某某、深圳市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以被告李某某、蒋某某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为由,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263.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5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负担,余款人民币131.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审 判 长 岳 燕 妮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晓丹(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