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2010年7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景龙池巷口帮助韩巍(外号“旦旦”,在逃)将两小袋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送给吸毒人张孟玲,并收取了毒资1000元,在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孙某随身挎包内查获两小袋白色晶体物及三小袋白色粉末物。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贩卖的两小袋白色晶体物(毛重1.4克、净重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白色粉末物三小包(毛重3.9克、净重3.0克),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记录、抓获证明、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