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袁让之、孙敬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袁让之,孙敬章,袁平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成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让之,男,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敬章,男,1953年5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袁平之,男,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袁让之、孙敬章、袁平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