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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袁让之、孙敬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袁让之,孙敬章,袁平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成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让之,男,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敬章,男,1953年5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袁平之,男,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袁让之、孙敬章、袁平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