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文华、金银钗与林少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文华,金银钗,林少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申请执行人:金银钗。被执行人:林少蒙。申请执行人李文华、金银钗与被执行人林少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后,未能自动履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原系申请执行人媳妇,因申请执行人儿子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被执行人未能搬离申请执行人的房屋,且申请执行人的孙女(即被执行人的女儿)也居住在该房屋内,联系所在地村委会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均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居所而未能实施搬离,考虑被执行人无居所,强制腾空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1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念宁审判员 郑文忠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