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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南丰村一组、南丰村二组与罗新民、罗永孝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村(即南丰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村(即南丰村)第二村民小组,罗新民,罗永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村(即南丰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丰村一组。诉讼代表人罗小勃,该组组长。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村(即南丰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丰村二组。诉讼代表人罗永会,该组组长。原告方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文戈、赵新,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新民。被告罗永孝。被告方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军、李嘉曦,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丰村一组、南丰村二组与被告罗新民、罗永孝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丰村一组、南丰村二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元,原告方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