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浙江××地××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浙江××地××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浙江××地××司,×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浙江××地××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葛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地××司开发的皇冠花园22幢1单元a、b、c、d、e、f、g房产,该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抵押、出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成建代理审判员  吴晓宁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