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浙江××地××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浙江××地××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浙江××地××司,×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浙江××地××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葛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地××司开发的皇冠花园22幢1单元a、b、c、d、e、f、g房产,该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抵押、出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成建代理审判员 吴晓宁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