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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奉溪商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溪商初字第191-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庄山新村四弄16幢212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庄山新村四弄16幢21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01-41177)一套,查封价值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延    亮人民陪审员 蒋晓义人民陪审员夏安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孩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