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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542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朗骏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广茂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朗骏电子有限公司,西安市广茂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423号原告深圳市朗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康大厦403室、503室。法定代表人刘志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战强,陕西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广茂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B座二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房小玲,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朗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广茂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55元。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