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钱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417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段小会。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某于201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6,04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