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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友水与宋生娒、林士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水,宋生娒,林士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林友水。被告:宋生娒。被告:林士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水与被告宋生娒、林士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友水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友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水撤回对被告宋生娒、林士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林友水负担。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