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友水与宋生娒、林士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水,宋生娒,林士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林友水。被告:宋生娒。被告:林士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水与被告宋生娒、林士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友水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友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水撤回对被告宋生娒、林士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林友水负担。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