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汴民终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君元、刘肖魏与张清胜、张清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胜,张清宪,张清言,张杰,刘君元,刘肖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2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胜。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宪。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言。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杰,又名张大猛,1990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君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肖魏。法定代理人刘君元,系刘肖魏之父。上诉人张清胜、张清宪、张清言、张杰因与被上诉人刘君元、刘肖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席    强审 判 员 任  晓  飞代理审判员 厉  学  献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瑞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