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君元、刘肖魏与张清胜、张清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胜,张清宪,张清言,张杰,刘君元,刘肖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2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胜。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宪。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言。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杰,又名张大猛,1990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君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肖魏。法定代理人刘君元,系刘肖魏之父。上诉人张清胜、张清宪、张清言、张杰因与被上诉人刘君元、刘肖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席 强审 判 员 任 晓 飞代理审判员 厉 学 献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瑞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