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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电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与龙恩、蓝芳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龙恩,蓝芳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电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地址:电白县沙琅镇。法定代表人:吴绍刚,主任。被告龙恩,男,53岁,汉族,住电白县。被告蓝芳奕,男,55岁,汉族,住电白县。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诉被告龙恩、蓝芳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梅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龙恩、蓝芳奕负担。审判长 何 川审判员 罗玉江审判员 陈家忠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国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