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保奎与杨国付、杨国才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奎,杨国付,杨国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杨保奎,男,192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万勇,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杨国付,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杨国才,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奎与被告杨国付、杨国才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奎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