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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谭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谭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543号原告张敏。被告谭云。原告张敏与被告谭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敏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撤回对被告谭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敏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