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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455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加英与胶州市九龙镇高家艾泊村民委员会、高万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英,胶州市九龙镇高家艾泊村民委员会,高万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4558号原告陈加英,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葛玉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九龙镇高家艾泊村民委员会。被告高万义,男,40岁,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陈加英与被告胶州市九龙镇高家艾泊村民委员会、高万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加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