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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骏宇汽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骏宇汽配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68576-3)。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工业园区鉴湖路1809号。法定代表人:邵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东、于强。被告:常州市武进骏宇汽配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78184-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东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戴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骏宇汽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