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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彩橙高新染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江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彩橙高新染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西安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四号省军区招待所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杨玉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科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彩橙高新染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原国棉五厂内。法定代表人种新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江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彩橙高新染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货款付清为由,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江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2266元,本院减半收取1133元。因原告已预交2266元,故本院退付原告1133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