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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21日被公安行政拘留15天,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58号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东新分店内,窃得杰科牌GK-3207型DVD一台(价值人民币599元)。同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到上述地点窃得长虹牌LT22629型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299元)。同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又到上述地点窃得宾奈牌反领横条T恤、Ecament牌男童短袖T恤各一件、聚能环南孚电池7号十节、悦家牌高钙酸奶180ML一袋、光明牌果诱葡萄汁900ML一瓶、散装国产红提1.578公斤、散装东北长粒香大米1.757公斤、椰皇包一袋、米老头散称糕点0.397公斤、热气仔排0.74公斤、散装徐福记糕点0.572公斤(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1元)。后被告人陈某在超市门口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袁某、万某等证人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单、赃物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东新分店出具的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梁 来自